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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网- APP平凉市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6-03-18 1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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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西湖娱乐城网址,西湖娱乐城注册2025年6月11日张先生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打电线日入住静宁县某酒店,在晚上20时左右,房间卫生间门突然掉落,砸到其头部,致使其上半身受伤。因与商家就赔偿费用无法协商一致,于是拨打电话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协调解决。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八里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张先生入住的酒店洗手间玻璃门因螺丝脱落,致使钢化玻璃门砸伤张先生头部及左肩胛,事发后,酒店负责人送张先生去县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天后,经医院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后出院,出院后张先生仍在该酒店休养恢复。张先生系企业打工人员,日收入360元,需休养15天,张先生要求该酒店赔偿住院及休养期间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000元。经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后,该酒店向张先生赔偿相关费用40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者张先生在住宿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酒店因设施维护不当导致消费者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调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均可依法进行诉求。而作为酒店经营方要定期检查酒店的基础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25年4月15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马先生投诉,称其于3月在灵台某农机销售公司以30万元价格购入拖拉机头、犁和旋耕机(其中拖拉机头26.8万元、犁2.2万元、旋耕机1万元),购买当日付款28万元,欠款2万元。车辆投入使用后第二天,在去加油站加油途中,马先生便发现车辆存在自动脱档问题,随后几天在耕地重载作业时故障频发。马先生先后2次联系经销商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或返回经销商处维修,但故障始终未得到根治。因农忙时节临近,车辆频繁故障严重影响春耕播种计划,于是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货退款或更换新的车辆。

  到消费者投诉,灵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一是现场勘查。执法人员会同经销部技术人员对故障车辆进行动态测试,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确存在脱档情况,初步判定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有严重安全隐患。二是溯源调查。调取车辆销售合同、三包凭证、维修记录等材料,确认车辆尚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同一故障经两次维修仍未排除。车辆购买后共工作69小时,犁已使用并出现磨损,旋耕机未使用。三是约谈涉事方。组织经销商负责人、技术人员召开质量分析会,经销商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一致认为该车辆出厂时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导致齿轮咬合不稳定。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向车主马先生全额退还购车款26.8万元,旋耕机款1万元,并退还部分购犁款1.6万元。因购车时消费者欠经销商2万元,故经销商向车主共计退还27.4万元,同时协助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明确经销商承担退货责任。在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农机质量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为消费者进行退货。

  农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价格高昂,事关农民消费者的全年收成。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农机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售后服务网络完善的经销商。购买时签订正规购车(机)合同,对产品型号、价格、交付时间、“三包”期限、售后服务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提车时,最好进行现场试机,确认各项功能正常,并及时索要并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等随车文件,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热线投诉,请求行政力量介入,快速化解纠纷,避免延误农时,造成更大损失。

  2025年5月17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2023年10月22日在崇信县某车行购买的电动摩托车电机出现故障,因商家在销售时承诺质保两年,黄先生要求商家履行承诺进行维修,但商家推诿不予处理。无奈之下,黄先生向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城市社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迅速前往该车行进行核实处理。经调解,商家最终按照售后服务约定,联系专业维修机构为黄先生修复了电机故障。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本案中,商家在销售时明确承诺质保两年,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市场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与有效调解,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积极履职、维护市场秩序的担当。

  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家所作出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口头承诺,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在发票、收据、合同上注明,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日后维权使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优先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家,并关注其售后服务质量,避免因商家经营问题导致质保无法兑现。

  2025年5月1日,王女士的孩子(15岁)在崆峒区某自行车销售店私自购买了一辆九号电动车,总价4499元。王女士认为,15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允许擅自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王女士随即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但商家拒绝。于是王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

  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东关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迅速行动,于5月27日组织双方到场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核对了王女士提供的支付凭证,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经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因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已有一定磨损,王女士同意承担维修费及材料费共计1000元;商家退还王女士购车款3500元,并收回该电动车。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并承诺不再追究商家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15岁未成年人独自购买价值4499元的电动车,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购买行为应属无效。同时,本案也提醒经营者,在向未成年人出售贵重商品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和提醒义务,避免因交易行为效力问题引发纠纷。

  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成熟的消费观念,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消费引导,妥善保管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帮助孩子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人购买高价商品时,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主动询问年龄、监护人意见等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监护人陪同或确认,避免因交易无效引发纠纷和损失。如遇未成年人私自消费引发的纠纷,家长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通过热线平台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5月,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东关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金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11月21日在崆峒区某电动汽车经营部购买的四轮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金先生称,商家在销售时宣传该车满电续航里程与实际严重不符;同时该车辆使用半年(行驶约300公里)后,出现刹车失灵现象。金先生多次与商家沟通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予以解决。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金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金先生也提供了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等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前往该电动汽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事车辆状况进行了核查。在执法人员的组织调解下,商家同意对金先生的四轮电动车电池进行放电检测。经专业检测,电池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执法人员对车辆刹车系统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刹车软管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主动承认问题,并立即为金先生免费更换了新的刹车软管。商家同时承诺,金先生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将及时提供维护和保养服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耐用消费品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涉案四轮电动车属于耐用消费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对售出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产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本案中,消费者购买车辆半年内即出现性能问题,商家在调解中能够主动配合检测并解决问题,体现了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良好态度。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等大宗商品时,要注意留存好购物发票、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车辆故障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到消费者投诉,灵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事商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商家的食品加工环境脏乱差,食材储存不符合卫生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商家、订餐平台和周先生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商家和订餐平台共同承担周先生的医疗费用和相应赔偿共计3000元。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商家承诺全面整改,平台也表示将加强对入网商家的资质审核和日常巡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订餐消费纠纷,涉及商家主体责任和平台审核监督责任双重问题。商家未能保证食品加工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导致消费者食用后身体受损,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订餐平台未能有效履行对入网商家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促使商家和平台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商家和平台,注意留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问题食品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维权证据。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与商家、平台沟通,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订餐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者要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消费者徐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2025年4月30日在淘宝平台某店铺购买30台“会议一体机”,单价3900元,共计支付11.7万元。收货后发现:一是其中一台机器缺少主机,无法正常使用;二是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安装服务;三是徐女士发现该商品价格降至3589元,认为商家应退还差价。徐女士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对售后问题推诿处理,对降价问题不予回应。因该店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徐女士遂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补发主机、履行售后义务并退还差价。

  接诉后,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涉事商家进行核查。经核实,徐女士所购30台会议一体机中,确有1台因发货疏漏缺少主机。关于安装服务问题,商家表示产品说明书已明确安装方式,消费者可自行安装或付费预约上门服务,此前沟通中双方未就此达成明确约定。关于价格争议,执法人员通过淘宝平台调取徐女士的购买链接及订单记录,经比对发现,徐女士下单时点击的商品链接价格为3900元,而降价后的3589元为另一规格产品的价格,并非同一链接降价,不存在价格欺诈或差价退还情形。

  在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和释法明理下,商家认识到自身在发货环节存在过失,同意立即为徐女士补发缺失的主机,并承担运费;同时承诺对后续使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远程指导。徐女士对主机问题的处理表示满意,对价格争议的解释予以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异地网购纠纷,涉及商品交付瑕疵、售后服务和价格争议三个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交付的商品缺少主机,属于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补发商品的民事责任。关于价格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在网购时应以实际下单时的页面价格为准,如商家存在价格欺诈或未按承诺保价,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经核实,消费者系因选错链接产生误解,商家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本案的顺利解决,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和跨省协作,也体现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信息支持作用。

  消费者在进行大宗商品网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仔细核对商品规格、型号、价格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下单;二是保留好订单截图、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收货时及时查验,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与商家沟通;四是异地购物遇纠纷,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维权。

  2025年11月21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反映其在静宁县某美容店通过微信支付13398元购买减肥塑身衣,付款后,商家又以“激活治疗服务”为由要求其补交6000元。王女士认为价格过高且额外收费不合理,提出退款要求。商家以“产品已量身定做、正在发货途中”为由拖延拒绝。因该美容店负责人仅负责介绍产品并抽取介绍费,实际销售方为兰州市某经营者,王女士多次与双方沟通无果,遂向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诉后,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赴涉事美容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美容店负责人负责产品介绍并抽取介绍费,具体销售及售后服务由兰州某经营者负责。王女士与兰州方业务人员谈妥价格并完成支付。付款回家之后,王女士认为塑身衣价格过高且商家告知得补交6000元为其做治疗服务,认为不划算,要求退货退款,兰州方的业务人员认为塑身衣已量身定做,已在发货路上,拒绝退货退款。

  执法人员要求兰州方经营者到场参与调解,并出示涉案塑身衣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及功能性检验报告。兰州方经营者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组织下,三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经调解,兰州方经营者最终同意全额退还王女士微信支付的13398元。王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塑身衣但作为特殊用途的功能性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宣传的功效及产品质量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未收到商品即提出退款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功能性检验报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美容等特殊用途产品时,应保持理性,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核实经营者资质,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二是对“量身定做”“特殊定制”等商品的退换货规则要事先问清;三是索要并保存好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四是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遇纠纷及时拨打12315投诉。同时提醒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举证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2025年11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在崆峒区某数码产品店购买一台学习机,价格为7299元。回家试用“智能批改作业”功能时发现,该机多次将正确答案判定为错误,存在严重批改失误问题。张女士认为购买时间未超过7日且无外力损坏,遂携带商品及购物凭证至该店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电子产品一经激活概不退换”和“软件问题不属于硬件故障”为由拒绝处理。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于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

  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派执法人员赴涉事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商家出具该学习机的进货票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同时请张女士提供购买凭证及问题视频录像。

  经调查核实,张女士反映的批改错误问题属实,该学习机核心学习功能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正常使用。执法人员指出,商家“电子产品一经激活概不退换”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退换货权利,且未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属无效。软件作为学习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功能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以“非硬件故障”为由免除经营者责任。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和现场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规定的不当之处,最终同意为张女士办理全额退货退款。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产品核心功能瑕疵纠纷,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和软件质量问题的法律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中,学习机批改功能作为核心卖点,其存在严重失误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一经激活概不退换”的声明,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遇功能瑕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依。

  消费者购买学习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购买前充分了解产品功能,试用核心功能是否符合预期;二是保留好购物凭证、发票、包装及附件;三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在“七日”内主张权利;四是对商家“一经激活概不退换”等不合理规定,可依法主张其无效;五是遇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2月17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12345热线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5年1月12日在华亭市某日用百货店购买一包筷子和两个玩具(共计花费5元),后发现所购玩具外包装无CCC认证标志。消费者曾与商家沟通,商家未予处理,遂投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2类16袋(把)无CCC认证标识的儿童玩具实施扣押强制措施。调查中,商家对销售无CCC认证玩具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5年3月14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电话和微信向投诉人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潮玩玩具”和“炮子枪”儿童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四类儿童用品的塑胶玩具,必须经过CCC认证方可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共计100元(含库存及已售出部分),违法所得23.8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3月25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销售的“潮玩玩具”和“炮子枪”儿童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四类儿童用品的塑胶玩具。当事人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CC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CCC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事实。鉴于本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00元。

  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制度。消费者在为儿童选购玩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查看产品包装是否标注CCC认证标志;二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认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是留存购物凭证,发现无CCC认证产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同时提醒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得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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